成功案例

法院一般对残疾器具认定的给付年限认定多少年呢?

2025-05-13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2日,在北京市大兴区京开高速主路出京方向,原告乔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时车辆前部与前方同方向被告一梁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后部相撞,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原告乔某某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高速路中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原告乔某某有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过错行为,为主要责任;被告一梁某某有载货汽车未按照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过。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医院抢救。2023年5月4日,因“双下肢皮肤软组织坏死缺损”,入北京医院治疗。最后,原告的左小腿截肢,中段以远肢体缺如。依据损伤致残程度的规定,其所受损伤符合七级伤残,并安装假肢。


【争议焦点】

本案的假肢费用支付的年限是多少?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乔某某配置假肢的诊断证明,关于更换费用和更换周期,假肢主件部分费用为56339元,每年维修费约为假肢主件部分的10%,凝胶套费用为11661元;关于给付年限,结合乔某某的年龄致残率、健康状况、残疾辅助器具材料及科技的更新进步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一次性给付20年,即更换6次假肢主件、19次主件部分维修及更换凝胶套的费用共计666 637.1元,并支持乔某某装配假肢主件及凝胶套首次费用68000元,如超过20年给付年限,乔某某仍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其有权继续主张。


【律师分析】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与给付年限的司法认定

(一)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依据

1、项目构成与标准

法院根据原告乔某某的假肢配置诊断证明,将费用分为三部分:

①假肢主件费用:56,339元,符合行业普遍标准;

②维修费用:按主件费用的10%/年计算,体现辅助器具的维护成本;

③凝胶套费用:11,661元,属于必要耗材。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3条,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合理费用。

2、科技更新与动态调整

法院将维修费和更换周期纳入计算,并明确主件更换6次、维修19次,凝胶套更换19次,体现对科技迭代可能导致费用变化的预判,符合《解释》中“参照辅助器具更换周期及赔偿期限”的规定。

二)给付年限的合理性分析

1、20年基准的裁量依据

法院结合原告年龄、健康状况、致残率及科技发展等因素,酌定20年一次性给付,符合司法实践中对赔偿期限的惯常处理(参考《解释》第19条“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例外条款:明确20年后可继续主张权利,平衡了一次性赔付的效率性与未来实际需求的不确定性,避免剥夺原告后续救济权。

2、首次费用的单独支持

额外支持首次装配费用68,000元,系因首次安装可能包含评估、调试等一次性支出,与后续更换性质不同,体现裁判对实际需求的精细化考量。

(三)实务建议

1、对原告方的提示

保留每次更换假肢及维修的票据,作为未来主张超期费用的证据;

若20年内出现主件提前报废或凝胶套更换频率增加,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申请变更原判决。

2、对被告方的风险防范

可主张通过定期金方式支付(《解释》第21条),降低一次性支付压力;

要求原告提供每次更换的配置机构证明,防止过度索赔。

本案判决严格遵循司法解释,在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中兼顾现实需求与未来变量,尤其通过“20年+可续诉”的弹性设计,较好平衡了双方利益,为类案处理提供了可借鉴的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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