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1(申请执行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被告2名下的车辆。现原告主张其为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与被告2是租赁车辆指标的法律关系,其为案涉车辆的真实所有人,车辆不应被法院执行,从而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车辆的执行行为,并解除查封措施,返还原物。
【争议焦点】
原告对案涉车辆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
【法院判决】
本案中,结合在案证据、当事人陈述及案外人刘某所述可以认定原告租赁被告2车牌并委托刘某购买案涉车辆,原告支付了购车款。根据原告提交的车辆保险单、违法处理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案涉车辆由原告占有、使用。虽然被告1认为原告、刘某对于部分事实陈述不一致、存在矛盾,但该不一致并不影响上述基本事实的认定。
案涉车辆虽然登记在被告2名下,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被告2二人已经约定由原告使用被告2的购车指标,案涉车辆登记在被告2名下,双方并无车辆权属变更的合意,且机动车登记作为行政机关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管理方式,仅具有公示对抗的效力,不具有机动车所有权的确认依据,现原告已证明案涉车辆由其实际购买、使用,可以认定原告系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
所有权系对特定的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原告对于涉案车辆的所有权足以排除被告1基于对被告2的债权申请的强制执行。因此,原告主张停止执行案涉车辆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主张解除查封并返还案涉车辆的诉讼请求,其可持生效法律文书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办理,本案中不予评价。
【律师分析】
一)车牌指标租赁的法律风险
1、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车牌指标属于行政调控资源,禁止买卖或变相买卖。租赁合同可能因“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认定为无效。
实践中,法院可能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判令返还已支付费用,但不会支持租金或利息诉求。
2、实际用车风险
车辆登记在指标所有人名下,若对方涉诉或破产,车辆可能被查封、执行。
若发生交通事故,登记车主(指标人)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
(二)车牌指标“购买”的法律风险
1、名义购买(背户)
通过签订协议将车辆登记在指标人名下,但实际由出资人使用。此类协议通常无效,且指标人可能擅自抵押、转让车辆,导致出资人权益受损。
2、假结婚过户
通过婚姻关系变更指标所有权,可能涉嫌“虚假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46条),过户行为可被撤销,甚至面临行政处罚。
【结论】
虽然,原告租赁指标,通过提起执行异议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确认原告是车辆实际的所有人,但上述的行为是不值得提倡的。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因此,虽然车辆归租赁指标的人所有,但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调查确认相关情况,法院是可以告知车管所,最终导致车牌被作废。故车牌指标的租赁或变相买卖行为法律风险极高。建议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