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商某某在误工期内有收入,是否应当予以扣除。

2025-02-25

【基本案情】

2023年某月某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地,王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与驾驶摩托车的原告商某某发生碰撞,导致商某某受伤,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经交警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商某某为无责任。事故造成商某某胸椎骨折、肋骨骨折等伤害,经鉴定机构鉴定,其伤情符合九级伤残。

另外,经人社局认定,商某某所受损伤构成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内单位实际发放了三万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争议焦点】

商某某在误工期内有收入,是否应当予以扣除。


【法院判决】

某保险公司主张:对于商某某在误工期内实际取得的收入,应当在计算误工费时予以扣减,按照其实际误工差额计算。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受伤,经认定为工伤,理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伤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由此可见,停工留薪待遇实际上系公司报销待遇项下内容,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期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前者属于公法领域,基于社会保险关系发生,后者属于私发领域,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故二者不宜径行替代。

关于误工费的具体数额,因在工伤保险待遇中,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故本院参照商某某停工留薪期内的实际收入认定其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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