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日,原告何某某骑电动车正常行驶在海淀区某路上,途径北京某公司工地门口时,由于工地管理不善导致大量自来水流上马路造成路面结冰,造成原告何某某骑电动车途径工地洒水路段时摔倒。摔倒后原告家人拨打110报警,所在辖区派出所接警后对现场进行调查、组织调解,口头确定由被告北京某公司为原告提供治疗救助等义务,但未形成书面材料。事故发生后原告何某某被送往航天中心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右膝半月板撕裂、右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前叉韧带损伤等多处重大损伤。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争议焦点】
1. 本案的被告是否是适格被告?
2. 道路结冰是否系建工集团原因造成?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本案中,何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至北京某公司工地门口路段时,因道路结冰滑倒导致受伤,双方争议的焦点为道路结冰是否系建工集团原因。根据本院调取的执法记录仪视频内容,显示结冰路面水迹系从建工集团工地围挡内流出。结合除延伸处道路其他路面未有结冰现象,以及在现场未显示有其他水源导致结冰的情况下,足以认定该公共道路路面结冰系建工集团工地管理不当导致,具体主要体现在工地内部水流外溢结冰以及结冰后未采取任何清理、提醒措施。何某某所驾驶电动自行车证照齐全并无证据证明事发时其存在违规驾驶的情形,故其本人对事故发生并无责任,应由建工集团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何某某相应损失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北京某公司承担原告何某某的全部合理损失。
【代理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遵循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应当承担以下“门前三包”责任:(一)包环境卫生。负责划定的责任区内环境整洁,清扫地面,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制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和乱贴乱挂的行为。因此,被告造成贴近工地围墙外的路面上的冰面且不及时清理,同时被告事故当天未在建筑工地周围进行任何的注意施工及冰面路滑注意安全的提示义务,上述行为被告具有过错,其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案法院授权笔者调取原告报警的执法记录仪,最终确定冰面的形成原因是被告管理不当导致的。
民事诉讼案件需要大量的证据支撑,就本案而言,原告承担了全部的举证责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不同于交通事故案件。交通事故案件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而多数的三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选择的是报警,民警是否立案、是否记录笔录、是否全面走访事故发生地来明确事故的成因,决定了当事人是否有证据证明他人的行为导致你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最终影响判决的走向。
因此,如果阅读本篇文章的读者,假设遇到本案类似情况,最好与民警沟通,确定造成事故的“冰面”“深坑”“石头”等各类因素的成因。希望大家一路顺遂,健康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