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在北京市怀柔区京加路,张某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无车牌)由西向东行驶,与被告D先生驾驶的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损坏。事故经道路交通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有重大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D先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事故造成原告创伤性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颞骨骨折、胫腓骨骨折等身体多处骨折及挫伤。后因伤情过重,医治无效死亡。
张某某去世时,其子提起民事诉讼,其妻李某某表示不作为原告参与诉讼。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适格原告有哪些?适格原告是否可以放弃诉权?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某系张某某之妻,Z先生系张某某之子,张某某父母已于张某某死亡时去世。李某某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明确表明其作为张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放弃以原告身份参与案件审理,也放弃因张某某去世可获得的财产利益。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向Z先生赔偿。
【代理律师分析】
对人身损害案件中原告的主体身份,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可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但本条规定并未对近亲属的范围进行界定。
在现行法律规定中,与本条规定中近亲属身份相关的规定有两处。第一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编第1045条第二款中,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第二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第1127条第一款中,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配偶、子女、父母;……。虽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规定,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生前遗留的财产,在性质认定上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但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到死亡赔偿的特殊性质,在确定适格原告时,参考继承的相关规定处理,在认定原告主体身份时一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即认为在人身损害案件中,适格的主体应当为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继承人有权放弃权利,可选择以原告身份起诉也可放弃起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