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从“婚恋纠纷”到“分手暴力”:司法裁判中控制本质的识别与法律适用的纠偏——以陈某故意杀人案为切入点

2026-03-19

在因感情破裂引发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直接关系到量刑的公正。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常将此类案件笼统地归类为“婚恋家庭纠纷”并予以从轻处罚。然而,以被告人陈某故意杀人案为代表的司法裁判表明,对于一方为控制、报复另一方而实施的暴力行为,应准确识别为“分手暴力”。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理念,论述分手暴力的本质特征、其与普通婚恋纠纷的根本区别,以及正确适用法律的路径,主张对分手暴力犯罪不应以情感纠葛为由从宽处罚,以实现罪刑均衡。


问题的提出:一起引发定性争议的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施某原系夫妻,离婚后,陈某通过网络购买刀具,蹲点守候并闯入施某住处,持刀捅刺其颈部、背部等要害部位,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二审期间,辩护人提出,本案因婚恋纠纷引发,被告人不具有杀人故意,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在裁判要旨中明确指出:陈某的行为属于“分手暴力”,不应以情感纠纷引发为由对其从轻处罚。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触及了刑事司法中一个长期存在的模糊问题:当暴力行为发生在曾经亲密的伴侣之间时,究竟应当如何定性?是将其视为普通的“婚恋纠纷”予以轻缓化处理,还是穿透情感的外衣,识别其背后的控制本质,进行公正评价?


概念厘清:分手暴力的法律内涵与本质特征

要准确适用法律,首先必须对“分手暴力”这一概念进行规范层面的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被认定为虐待。虽然该解释主要适用于民事领域,但其对暴力行为性质的界定具有重要的参照意义。

分手暴力,一般是指具有或曾经具有婚姻、恋爱、同居等亲密关系的双方,在关系结束阶段或结束后,被迫结束关系的一方对主动结束关系的一方所实施的暴力行为。从法律性质上分析,分手暴力并非独立的新罪名,而是对一类犯罪动机和行为模式的概括。其本质特征在于:

1.以权力控制为核心驱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08年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七条,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分手暴力正是家庭暴力在关系破裂后的延续与升级。施暴人之所以施暴,根本动因并非日常琐事争执,而是无法接受对方脱离自己的掌控,企图通过暴力迫使对方服从(如复合),或在控制失效后对对方的“背叛”进行惩罚与报复。

2.行为的周期性与严重性升级

分手暴力往往不是孤立的突发事件。在陈某案中,被告人在离婚后长期纠缠、蹲点、威胁,行为呈现出持续性、反复性的特征。研究表明,分手或离婚诉讼期间,是受害人遭受暴力频率最高、程度最严重的时期,极易引发伤亡惨案。


事实辨析:分手暴力与普通婚恋纠纷的界限

司法实务中,施暴人及辩护人常以“婚恋纠纷”作为抗辩理由,部分裁判者也因缺乏识别经验而陷入误区。然而,二者存在本质区别,混淆二者即构成事实认定错误。

1.主体地位不同

普通婚恋纠纷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双方因情感、经济或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往往“一个巴掌拍不响”,双方对矛盾的产生均可能有一定责任。而分手暴力中,双方地位并不平等,存在明确的施暴人与受暴人。受暴人通常处于恐惧、躲避、屈从的状态。在陈某案中,被害人施某某面对纠缠感到害怕,选择躲避,甚至需要求助房东到场保护,这完全符合受暴人的行为特征,而非平等主体间的争执。

2.过错归属不同

对于普通婚恋纠纷,法律之所以规定从轻处罚,逻辑前提往往是“事出有因”且“双方有责”。而分手暴力的过错在于施暴人一方。施暴人通过暴力手段单方面试图控制对方意志,其控制意图和行为是矛盾的唯一根源。陈某在复婚无望后发出的“我得不到的,别人也别想得到”的威胁,赤裸裸地暴露了其因控制欲受挫而产生的报复心理,而非解决纠纷的意图。


法律适用:从轻处罚到罪刑相适应的路径回归

将分手暴力错误认定为婚恋纠纷,最直接的后果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不当援引从宽处罚条款。

01:“民间矛盾”是适用案件的前提

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性文件,如《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以及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等,均体现了对“因婚恋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可酌情从宽处罚的立场。其法理基础在于,此类纠纷中被害方往往存在一定过错或责任,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

02:案件性质被界定为“分手暴力”

然而,这一规则的适用前提是案件确属“民间矛盾”。当案件性质被准确界定为分手暴力时,上述从轻条款便失去了适用的前提。分手暴力是施暴人单方面控制欲和报复心的产物,不具备被害方有过错的归责基础。此时,应当回归刑法的一般原则,并参照《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该意见明确指出,对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动机卑劣、长期或多次施暴等情形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在陈某案中,二审法院的裁定准确地把握了这一界限。法院并未因为案件涉及“原夫妻关系”这一情感因素而自动适用从轻条款,而是深入审查了行为模式——离婚后长期纠缠、蹲点守候、事前购买作案工具、持刀捅刺要害部位——从而认定其为分手暴力,排除了“情感纠纷引发”这一从轻情节的适用。这一裁判要旨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既然暴力是控制与报复的产物,而非双方共同引发的纠纷,那么施暴人就应当为其行为的全部罪责承担后果,不应获得额外的“情感折扣”。

【社会意义】

陈某案的判决,是在司法实践中引入社会性别视角和反家暴理念,精准识别案件性质的一次有益尝试。它提醒我们,在面对发生在亲密关系间的刑事案件时,不能仅停留在“因情起意”的朴素认知层面,而应深入剖析双方互动关系中的权力结构。

“分手暴力”概念的提出与适用,并非创设新的罪名,而是还原了该类犯罪的真实面貌——它并非平等主体间的纠纷,而是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控制与侵害。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准确区分分手暴力与普通婚恋纠纷,拒绝以“情感纠葛”为由对施暴人网开一面,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个案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对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唯有如此,才能在每一起案件中让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是“罚当其罪”,更是“辨其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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