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岗位取消能否合法解约?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要点解析

2026-03-19

职场中,不少劳动者会遇到用人单位以“岗位取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被解除劳动合同,或是被单方调整工资的情况。此类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是否合法?结合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期的两起仲裁案例,为大家分享相关劳动法律知识和争议处理要点。


【劳动争议案例概况】

两起案件的被申请人为同一家网络安全公司,均因用人单位单方降薪、解除劳动合同引发争议,仲裁委经审理后,均认定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支持了劳动者的核心诉求。

案例一:劳动者于2018年入职该公司,后续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5000元。2024年11月起,公司未与劳动者协商,直接将工资降至7500元;2025年3月,公司以“部门岗位取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足工资差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赔偿金共计232500元。

案例二:劳动者于2020年入职该公司,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29000元,合同期限至2026年。2024年11月起,公司单方将其工资降至21750元;2025年3月,公司以“在职期间多次投诉举报、恶意诋毁公司声誉,对公司经营及名誉造成损害,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补足工资差额、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仲裁委支持了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赔偿金共计318416.67元。

【核心法律要点】

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关键分配。上述两起案例的审理,均围绕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展开。根据劳动相关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减少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的仲裁或诉讼后果。


结合案例,具体解读三类核心争议的举证与认定规则:

1.单方调整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需举证双方协商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工资标准作为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其调整自然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两起案例中,用人单位均主张已与劳动者沟通工资调整事宜,但单位方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且劳动者提交要求补足工资差额的电子邮件等反证。仲裁委据此认定,用人单位单方降薪行为无效,需按照原工资标准向劳动者补足工资差额,这一认定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

2. 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约:用人单位需完成三重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的适用并非用人单位单方认定即可,需同时满足三个法定条件,且用人单位需对全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一是确存在客观、不可预见、非用人单位单方决定的重大变化(如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企业单方的经营决策、岗位调整不属于此范畴);二是该变化确实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三是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就调岗、变更合同内容等进行过合理协商,协商不成后才解除劳动合同。案例一中,用人单位仅主张“经营状况不好、岗位取消”,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岗位确已取消、岗位取消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更未举证与劳动者进行过协商。且根据实务之中的裁判经验,“岗位取消”也并不属于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法定情形。仲裁委因此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定情形,属于单位违法解除。

3.以劳动者“存在过错”解约:用人单位需举证过错事实及依据。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违反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等过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样需要承担举证责任,需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相应的过错事实、该行为违反了公司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且解约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案例二中,用人单位以“投诉举报、恶意诋毁公司声誉”为由解约,但未就上述过错事实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也未作出合理说明,仲裁委据此认定其解约行为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维权建议】

遭遇单方降薪、解约,做好三步维权:1.留存全部证据:妥善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用人单位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工作沟通记录等;2.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对用人单位单方降薪、解约的行为,通过微信、邮件、书面函件等形式明确提出异议,表明不认可该行为的态度,避免被认定为“默示同意”;3.在仲裁时效内申请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需在时效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审理的核心,法律之所以将降薪、解约等决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是考虑到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管理地位,掌握着更多的证据材料,也要求用人单位作出用工决策时更加审慎、合规。对于劳动者而言,要知晓自身的合法劳动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留存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权。

curl -H 'Content-Type:text/plain' --data-binary @urls.txt "http://data.zz.baidu.com/urls?site=www.sanyilaw.com&token=JUfbODF2y3AwYDD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