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即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系一种有效的实现债权的手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多问题与争议。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案例,对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行使规范及实务要点进行解析,以供参考。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
1.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
①债权合法有效≠已经取得生效判决,若债权人还未取得生效判决,则法院在审查代位权是否成立时应当优先审查是否符合此点。
②债权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未到期的债权不能行使代位权。
③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种类(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不受限制。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
具体审查内容同上述(1)。
(3)债务人怠于向次债务人行使其权利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①实践中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多从客观方面判断,如债权已到期但债务人未向次债务人催缴。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之间需要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债务人本身具有其他财产,其怠于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并不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那么债权人代位就不成立。
(4)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并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该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的,如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权;若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则债权人无法代位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规范
1.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2.管辖:被告所在地法院(不适用协议管辖,但适用专属管辖)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前述原则,在《民法典》施行后,代位权诉讼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不适用协议管辖及仲裁管辖的约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管辖协议及仲裁约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管辖协议及仲裁约定,均不能作为管辖抗辩的理由。
③适用专属管辖:因为专属管辖是强制性规定,如被告住所地与专属管辖冲突则按照专属管辖确定。
3.诉讼主体:债权人(原告)、次债务人(被告)、债务人(被告/第三人)
4.诉讼时效:三年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并且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法律规定。次债务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时效抗辩,亦可向债权人进行主张。
以案释法:实务问题解析
1.债权人起诉次债务人的代位权胜诉判决未获清偿,债权人还能否再起诉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
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前提,是次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实际履行了义务。因此在债权人执行次债务人过程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利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案例索引】:指导案例167号: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诉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代位权诉讼执行中,因相对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次债务人能否再直接向债务人履行债务?
现行主流观点认为,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相对人(次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向债务人履行债务。
【参考: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七批)20250313问题2】:
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能否向债务人履行债务,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无直接规定。倾向于认为,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相对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主要理由是:
其一,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债权而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了代位权制度,赋予债权人突破债的相对性直接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履行的权利。如果允许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就会使得债权人本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获得清偿的目的落空,必然会使得代位权制度的功能价值大打折扣。
其二,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允许相对人直接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利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代位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在起诉时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的情况下,若允许相对人在债权人起诉后直接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将会导致债权人的主张因不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而不被支持,进而使得债权人承担了诉讼成本却不能实现本来依法可以实现的债权,徒增诉累。这还意味着债务人和相对人可以直接影响诉讼程序进程,使债权人的权益实现完全受制于债务人和相对人的行为,很容易造成债务人与相对人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