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假员工”闯祸,“真车主”担责——车险脱保的代价有多重?

2026-01-20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在北京市朝阳区某路口,被告司机张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东行驶,原告骑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张某车右前部与原告车前部相撞,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原告受伤。

北京市朝阳交通支队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经查,该车事故发生时处于脱保状态,车辆所有人为吕某,涉案车辆系产业商会自吕某处租赁,签订了租赁协议,张某在产业商会处工作,事故发生时从事职务行为。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左)、趾骨骨折、足楔状骨骨折。经鉴定,原告伤情符合十级伤残。


【争议焦点】

焦点一:损失如何认定?

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是否合理?特别是原告已经申报工伤并享受停工留薪待遇,是否还能主张误工费?

法院认定:停工留薪工资与侵权赔偿中的误工费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工伤待遇不豁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支持了原告的合理诉求。

焦点二:张某是否为职务行为?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点。如果张某是产业商会员工且事发时在执行工作任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定:张某声称是产业商会员工,但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关键证据且其陈述事实也不符合常理,这明显不符合常理。最终认定张某与产业商会不存在劳动关系,驾车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

焦点三:赔偿责任谁来担?

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谁该为此负责?租赁关系如何影响责任划分?

法院认定:关键证据是产业商会提交的《汽车租赁合同》原件,约定由吕某负责投保。虽然原告提交了另一份协议复印件,关于投保义务另有约定,但无法提供原件。因此认定吕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和投保义务人,应对车辆脱保承担首要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吕某共同赔偿18.77万元(主要在交强险限额内),张某单独赔偿45.76万元(交强险限额外的部分),产业商会不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

警示一:车辆保险“脱不得”

本案最直接的教训就是:车辆保险务必及时续保! 一旦发生事故,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投保义务人需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吕某作为车主,因未履行投保义务,与驾驶人张某承担了连带责任。

警示二:劳动关系要“实打实”

张某声称是产业商会员工,却拿不出任何实质性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需要综合考量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管理从属性等多方面因素。仅凭口头主张或复印件材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特别提醒:工伤与侵权可“双赔”

本案明确了一个重要原则: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受伤,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仍可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两种权利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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