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关于实习生实习期间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总结分析

2026-01-08

【基本案情】

在校学生李某系某职业院校的在校生。根据教学计划,院校安排学生李某至用人单位R公司(艺术人像公司)处进行顶岗实习,双方签订了实习协议,院校为学生李某购买了实习责任保险。在实习期间,用人单位R公司因搬迁新址,安排学生李某及其他实习生参与搬运大型生产设备(雕刻机)。在搬运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设备倾倒将学生李某砸伤。经诊断,学生李某伤情严重,构成九级伤残,并经历了多次手术治疗。

事故发生后,学生李某认为,用人单位R公司安排其从事与实习内容无关的高风险劳动,且未提供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过错;院校作为管理方,未尽到教育、管理与监督职责。因此,学生李某将用人单位R公司与院校共同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R公司辩称事故系第三方搬运公司过错所致,自身已尽安全教育义务,且学生李某自身存在冒险行为;院校则辩称其已履行岗前培训、购买保险等义务,依据协议应由用人单位R公司担责。


【争议焦点】

1. 法律关系的定性及归责原则适用问题

实习学生李某与用人单位R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其人身损害赔偿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过错责任原则?

2. 各方过错程度的认定与责任划分问题

1)用人单位R公司安排实习生从事明显超出实习范围、具备较高风险的体力劳动,是否违反了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过错程度如何?

2)院校在将学生送至实习单位后,是否仍负有持续的监督管理义务?对于实习单位的不当安排,学校未予制止或提醒,是否构成过错?

3)实习生李某在事故中的行为(如参与搬运、应对突发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过失”,从而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侵权人责任?

3. 责任承担形态问题

用人单位R公司与院校的过错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用人单位R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院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驳回了学生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裁判理由如下:

1. 法律关系与归责原则

法院认定,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是基于学校教学安排,以学习为目的,其身份仍为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或典型的劳务雇佣关系。因此,本案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应作为一般民事侵权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鉴于实习关系的特殊性,对实习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应高于一般民事主体。

2. 各方过错认定

用人单位R公司承担主要责任(70%):其过错在于,违反了为学生提供安全实习环境的基本义务。具体表现为:安排实习生从事与专业学习无关的、具有实质危险性的设备搬运工作;未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和有效的现场指挥监督。此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院校承担次要责任(30%):其过错在于,未尽到作为教学组织者和学生管理者的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学校对学生实习全过程负有安全管理职责。本案中,学校在知悉或应知悉实习单位安排学生从事高风险非实习劳动时,未进行有效干预、督促或制止,存在监管疏漏,其过错是损害发生的次要原因。

实习生李某不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学生李某作为实习生,不具备专业工人的技能和风险判断能力,其在接受单位指派的工作中表现出的不足,仅属于“一般性过失”。相较于用人单位和学校所负有的、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与管理义务,该一般过失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过失”或“过错”,因此不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过失相抵规则。

3. 责任承担形态

用人单位R公司与院校的过错行为属于“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且责任大小可以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法院判定二者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和原因大小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律师深度分析】

1. 明确了实习生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则

判决实质上在过错责任框架内,为实习生创设了“类无过错责任”的保护倾向。即除非实习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其因工作受到的伤害,主要应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根据其管理过错承担责任。这弥补了其无法获得工伤赔偿的制度性缺陷,体现了司法对弱势学生群体的倾斜保护。


2.精准界定了学校的“督促义务”边界

判决否定了学校“送出即免责”的观点,将学校的责任链条延伸至实习全过程。学校的义务不仅限于事前的安全教育,更包括事中的持续关注和积极作为。当实习活动偏离教学目的或陷入风险时,学校的“督促义务”即被激活,不作为即构成过错。这为学校规范实习管理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3.合理否定了对实习生的“职业人员”苛求

判决正确区分了“实习生”与“劳动者”的身份和能力差异。不将专业人士应具备的谨慎注意义务标准强加于实习生,避免了以“受害者有过错”为名,不当减轻真正责任方的赔偿义务,维护了实质公平。


【社会意义与启示】

1. 对于职业院校与教育机构

必须彻底转变“重派遣、轻管理”的观念。应建立完善的实习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严格审核实习单位资质与岗位内容;签订权责明晰的三方协议;配备专职指导教师进行定期巡访;建立实习风险实时反馈与应急处理机制。学校的管理责任必须贯穿实习始终。

2. 对于实习接收单位

应充分认识到接收实习生所附随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必须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劳动环境,安排的工作内容应与学生专业相关且风险可控,坚决杜绝将实习生当作廉价普通劳动力从事高风险作业。应进行规范的岗前安全培训,并购买足额的商业保险以分散风险。

3. 对于社会共识的形成

本案促进了社会对实习生权益的重视。它警示社会,实习是人才培养环节,而非单纯的市场用工行为。保障实习生安全与权益,是学校、企业乃至全社会共同的伦理责任与法律义务,关乎教育公平、劳动权益和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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