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交通事故后伤者死亡,死因无法查明,责任该如何划分?

2026-01-07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5日,被告小谷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金某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的电动四轮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认定,小谷负事故主要责任,金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金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胸痛、主动脉夹层等,并伴有多年高血压病史。4天后,金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在火化尸体后才通知交警,导致未进行尸检。

原告李秀(金某妻子)、金大、金小(二人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万余元。

被告辩称,金某自身患有严重心血管疾病,死亡系疾病导致,与交通事故无关,且原告在火化后通知交警,导致死因无法鉴定,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明确:交警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且被告未申请复核,故对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抗辩不予采纳。法院确定被告按70%比例承担事故直接损失。

(2)直接损失应予赔偿:原告为治疗支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病历复印费及车辆损失等,共计18910.98元,由被告按70%赔偿。

(3)死亡与事故因果关系无法认定,但酌情支持部分赔偿:由于金某尸体已火化,鉴定机构无法判断具体死因及其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法院认为,金某自身疾病与其死亡存在重大关联,且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警、导致无法尸检存在过错。但考虑到事故确实对金某人身造成外力冲击,且其在事故后短期内死亡,法院酌情判决被告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2633.24元(已扣除被告垫付的医疗费)。


【律师解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在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1)举证责任在原告,但举证受阻时法院可酌情裁量: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需证明死亡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因原告未及时报案并火化尸体,导致无法尸检、无法鉴定,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但法院并未完全驳回其诉请,而是在事实基础上行使自由裁量权,部分支持了死亡相关赔偿,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的情理平衡。

(2)“参与度”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在多重因素导致损害的案件中,法院可能根据各方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参与度”划分责任。本案中,法院虽未明确委托参与度鉴定,但实质上考虑了事故外力、自身疾病、家属行为等多重因素,最终酌定10%的赔偿责任,具有借鉴意义。

(3)及时保护现场、保全证据至关重要:本案中,原告在火化后才通知交警,直接导致死因无法查明,自身诉求也因此受限。这提醒我们,在发生人身损害严重的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必要时申请尸检或司法鉴定,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维权困难。


【案件启示】

事故发生后,务必及时报警并配合调查,尤其是涉及人身伤害时,切勿擅自处理尸体或移动关键证据,以免影响事实认定。

自身疾病不当然免除侵权人责任,如果侵权行为可能诱发或加重原有疾病,行为人仍可能承担相应责任,但责任比例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影响程度。

电动车虽属“弱势”,但违法行驶仍须担责。被告以电动车属弱势方为由要求减轻责任,法院未予采纳,体现“过错责任”原则在交通案件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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