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路佳迪
01:针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调查
(1)“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最高院与公安部、民政部、交通部、中国人民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建立的全国范围的查控系统,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股票债权等财产。
(2)“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地方省高院与当地相应部门建设的三级联网查控系统,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在该辖区内的不动产、存款、车辆等财产。
(3)通过上述两种系统的相互配合与补充,可形成更加精细、全面的查控。
2: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或拘留。
(2)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包括:
(3)被执行人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后果为:
①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1)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分别为:
存款的冻结期限为1年;
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2年;
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的查封、冻结期限为3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在到期之前向法院申请续封、续冻。
(2)查封、扣押、冻结之后,可进行扣划、拍卖或变卖进行财产处置。
(3)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
4:现场搜查
(1)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的,法院可采取搜查措施。
(2)需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3)搜查发现应当查封、扣押的财产,可进行查封扣押,但必须制作清单,由现场人员签名后交给被执行人一份。
(4)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可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
02:法院能够对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1:拘传
(1)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可以拘传其到场;
(2)时间一般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的不得超过24小时。
(3)必须经过院长批准。
2:罚款、拘留
(1)一般系针对:
①违反法庭规则(如哄闹冲击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
②妨害作证(如伪造、毁灭证据等)、
③擅自处分财产(如隐藏、转移、变卖已查封扣押的财产)、
④妨害公务、
⑤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行为。
(2)对个人罚款的不得超过10万元;对单位罚款5万元-100万元。
(3)司法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4)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的,必须经过院长批准。
(5)针对同一行为不得连续进行罚款、拘留。
3:限制出境
(1)对被执行人个人、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
(2)一般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必要时也可由法院依职权决定。
(3)一般期限为1年。
(4)执行法院因办案需要也可直接扣押当事人护照
4:限制消费
(1)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非生活或经营所必需的有关消费。
(2)若法院已经查控了被执行人足额的财产,则不能再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一般由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启动,必要时法院也可依职权启动。
(4)限制消费的后果为:
①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G字头)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的一等以上座位、轮船二等以上仓位;
②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进行消费;
③不得购买房屋;
③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公寓;
④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的车辆;
⑤不得旅游度假;
⑥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正常收费的私立学校不受限制)。
(5)如被执行人因生活或经营必需进行上述禁止行为的,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后方可进行。
5:信用惩戒
(1)信用惩戒一般包括: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的信息通报其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机构。
(2)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一般为2年,如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1—3年。
(3)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包括:
①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②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③以虚假诉讼等手段隐匿、转移财产的;
④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⑤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⑥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院能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刑事处罚有哪些?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1)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此罪。
(2)“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如下:
隐匿、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履行的;
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履行的;
担保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已经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履行的;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履行的;
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其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违反法院《限制消费令》,经法院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手段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务、票证,或拒不迁出房屋的;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妨害执行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或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殴打、围攻的;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证件的;
拒不执行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3)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存在上述行为的被执行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涉嫌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涉嫌此罪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2:妨害公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可能构成此罪。
(2)主要情形如下:
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公务车辆、公务证件、执行器械及服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或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3)单位作为被执行人,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为本单位利益实施上述行为的,亦可能构成此罪。
3: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1)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经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此罪。
(2)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