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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过期一天,妻子名下车子撞伤人!丈夫执行公务,公司却说“不认账”!法院判决:三方一起赔!

2025-11-20

【交强险过期,法院判决:三方一起赔偿】

在日常出行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若涉及职务行为、交强险未投保等复杂因素,赔偿责任的划分往往成为争议焦点。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明确了在此类情形下,司机、用人单位及车主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情回顾:职务途中撞人,交强险“断档”埋隐患

2024年5月,张某驾驶登记在妻子李某名下的车辆,在某市朝阳区东四环与骑电动自行车的王某相撞,致王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造成王某左股骨粗隆间骨折,住院治疗28天,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护理及营养期均为180天。然而,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已过期,仅投保了200万元商业三者险。此外,张某事发时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成为争议焦点。

张某称,自己是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事发时正为公司合作方某酒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进行门店酒具维护,属于职务行为。人力资源公司辩称,张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可自行安排工作,事发地点不属于工作场所,不构成职务行为,并强调车辆为张某自备,赔偿责任应由其与车主承担。酒业公司也表示张某非其员工。

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多项损失,主张超出交强险部分按30%责任比例计算,索赔总额超25万元。



法院判决:多方共担赔偿,保险依责赔付

法院经审理,对王某的赔偿项目进行了审核: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有合法依据的费用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伤残等级酌情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参照鉴定结论及合理标准认定;交通费酌情支持;财产损失中电动自行车受损,因无具体金额证据,酌情认定;

关于责任划分,法院指出,肇事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张某与李某作为车辆共同所有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张某提交的劳动合同、微信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事发时系执行职务任务。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与张某、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限额外部分,因车辆投保商业三者险,按事故主次责任及王某主张的30%比例,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李某、人力资源公司共同赔偿王某各项损失近20万元;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5万余元;案件受理费由四方按责分担。


律师分析:三大法律要点,厘清赔偿责任

(一)未投保交强险的法律后果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须依法投保交强险。未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当事人有权要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本案中,李某与张某未履行投保义务,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提醒车主务必及时投保,避免“脱保”风险。

(二)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

认定职务行为,需综合考量行为人是否属用人单位员工、是否执行工作任务、是否与单位业务相关等。本案中,人力资源公司以不定时工作制为由否认职务行为,但未提供有效反证,而张某行为明显与公司业务相关,故法院未采纳其意见。提示员工执行任务时注意保留证明职务行为的证据。

(三)雇主责任的承担规则

根据《民法典》,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张某在执行职务中致王某受伤,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担责。提醒企业应加强员工管理,明确职责,并注意在纠纷中留存证据。


案例启示:强化责任意识,共护出行安全

本案判决既解决了当事人纠纷,也为公众敲响警钟。车辆所有人须依法投保交强险,避免额外赔偿风险;用人单位应规范员工管理,明确职责,注意证据留存;员工执行任务时需遵守交规,保留职务行为证明材料。道路交通安全需每位参与者共同维护,唯有强化法律与责任意识,才能减少事故,营造更安全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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