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科学鉴定都摇头:旧伤新伤分不清!法院:全额赔160万!

2025-11-11

一场车祸,让老人头部重创,沦为需人随时照料的二级伤残。

保险公司坚称:他十年前就有头部旧伤,现在这种情况不该我们全赔!司法鉴定陷入僵局:两家顶级机构均表示,“无法查明”事故与伤残的因果关系比例。

近日,北京某区法院用一份“硬核”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在因果关系无法鉴定的情况下,全额支持了原告高达159万余元的伤残赔偿金请求!这背后,是怎样的司法逻辑?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6日,在北京市某区,被告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适有原告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小型普通客车前部与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左侧接触,小型普通客车前部又与护栏接触,造成两车及护栏损坏,原告受伤。此事故经北京市某交通支队认定,被告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急诊住院治疗,经诊断造成原告弥漫性轴索损伤、右额左颞顶脑挫裂伤、左侧急性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左侧颞顶骨骨折、左颞顶头皮撕脱伤、颈椎横突骨折C7、左耳开放性损伤、左顶枕大面积脑梗死等伤情。经鉴定,原告因“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要人帮助”,构成二级伤残。


【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头部伤与本次事故的因果关系参与度无法量化,责任该如何划分。

法院先后委托了两家鉴定机构进行因果关系鉴定。两家国内权威机构竟相继以 “无法出具明确鉴定意见”“超出本机构技术能力” 为由,将案件退回!

最终,连最初做出伤残鉴定的机构也复函确认,损害后果是本次事故、既往旧疾及后续脑出血 “三者共同作用”,但无法量化本次事故的具体参与度。


【法院判决】

全额支持原告159.57万元伤残赔偿金等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重度智能减退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问题,因损伤参与度的认定具有专业性、复杂性的特点,对此一般应以具有医疗专业知识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主要判断依据,但经两次委托,鉴定机构均以超出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为由不予受理,退回了鉴定材料。经询问北京某司法鉴定所,该所亦不能对原告的重度智能减退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参与度给出具体意见,本着人道主义原则,法院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共计赔偿1,828,431.56元,肇事司机个人承担部分程序性费用。


【裁判思路】

因果关系存在是确定的:尽管参与度无法量化,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本次交通事故是导致原告智能减退的原因之一,因果关系成立。

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已经建立,仅因医学局限性无法精确量化参与度时,不利后果不应由无过错的受害方承担。

人道主义与权益保护:法院本着保护重伤者权益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认定,避免其陷入“求偿无门”的绝境。


【律师深度分析】

本案的判决明确了违反区域限行规定并不必然构成商业险免赔事由,对于类似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法院严格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在免责条款未明确将“无通行证”列入免责情形时,认定保险公司仍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充分保障了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这个判决,为类似复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树立了一个极具参考价值的标杆。打破了“鉴定结论是判决唯一依据”的迷思:当科学鉴定走入死胡同时,法官应依据现有证据、逻辑推理和法律原则,主动行使裁量权,而非被动地“等靠要”。

体现了“向弱者倾斜”的司法理念:在侵权纠纷中,受害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当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律的天平向无过错的受害方倾斜,是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体现。

对保险公司的警示:以“存在旧伤”为由进行抗辩,需要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如果仅提出可能性而无法举证,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对所有人的提醒:足额保险至关重要! 本案中,若无200万的商业三者险兜底,肇事司机将瞬间背负巨额债务。同时,行车安全警钟长鸣,一次疏忽足以摧毁两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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