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无接触交通事故”作出判决,即使机动车与电动车未发生直接碰撞,机动车驾驶员仍被判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伤者共计32万余元。这一判决为广大非机动车驾驶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重要参考。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2日,在北京市大兴区欣荣街路口,张某骑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在非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时,杨某驾驶的车辆突然进入非机动车道,张某受影响紧急制动导致车辆摔倒。
事故造成张某电动车受损,本人受伤。经诊断,张某为右胫骨平台伴髁间棘骨折、右腓骨头骨折,住院治疗15天,期间进行了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切开间接复位内固定术。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因无法联系到车辆驾驶员,只出具了事故证明,未划分责任比例。
【争议焦点】
双方并未发生实质性碰撞,责任如何划分。
【法院判决】
1.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199000元;
2.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共计125 027.64元。
【裁判理由】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交通部门出具事故证明记载杨某存在由机动车道驶入非机动车道的情形,并未记载张某驾驶非机动车行驶时存在的过错情况,杨某主张张某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张某的合理合法经济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侵权人杨某予以赔偿。
【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接触交通事故”,即使车辆与行人或非机动车之间没有发生物理碰撞,但只要机动车方的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明确了以下几个重要法律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机动车优先责任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更重的安全注意义务。
3.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杨某声称张某有过错但未能举证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
这一判决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不仅是避免罚款扣分,更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尊重。即使没有发生直接碰撞,违法行为也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也提醒非机动车驾驶人:骑行时请佩戴好安全头盔,虽然本案中未佩戴头盔未被认定为过错,但在多数事故中,佩戴头盔能有效减轻伤害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