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在北京市顺义区,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北行驶,马某骑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逆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马某锁骨骨折、脑外伤等,经鉴定,原告右肩关节功能丧失达39%,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某中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查某保险公司为徐某车辆承保公司。
针对误工费,马某提交了劳动合同、收入流水、工伤证等证据。
【争议焦点】
马某构成工伤,事发后单位已发放工资的情况下,是否应支持误工费。
保险公司主张马某无法证明其实际的收入减少且主张的误工期过长,因此不认可误工费。
【法院判决】
鉴于马某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其所提交的银行流水,本院依法确认其误工费金额为18400元。
【律师分析】
一个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同时触发了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受害人与肇事人之间的侵权赔偿法律关系;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赔偿法律关系,二者分属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待遇,无重复属性。双赔既能让侵权人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也能充分保障工伤职工的劳动权益,符合《民法典》“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与《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职工工伤待遇”的双重立法目的。
就目前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来看,同时支持交通事故误工费和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比例较高。在证据准备方面,律师建议员工与用人单位沟通,由单位出具误工证明,说明受伤后发放的工资性质,更有利于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