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保险公司是否应赔付受害人二次手术误工费?

2025-04-07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在北京市东城区,被告一安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原告罗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罗某某受伤。本次事故经交警认定安某为全部责任。前次赔偿已另案判决解决。后于2024年5月,罗某某住院进行内固定取出术等治疗,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因协商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关于二次手术导致的误工损失,原告罗某某提供了单位误工证明、工资卡银行流水作为证据。


【争议焦点】

在罗某某第一次诉讼中已获赔误工费等的情况下,二次手术新产生的误工费等是否应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

某保险公司主张其已按照第一次的生效判决履行完毕,实际赔付了罗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护理费和误工费损失,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罗某某的合理损失,应当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安某赔偿。关于本次诉讼,也即因二次手术产生的误工费等损失,在第一次判决时尚未发生,罗某某也未在第一次诉讼中主张,故保险公司不赔付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结合医嘱、现有证据综合酌定误工费金额。


【律师分析】

关于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对于事故后进行内固定手术的伤者,往往在术后一到两年左右,甚至更久之后有取出内固定的需求,此时进行二次手术需要住院及休养一段时间,因此会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损失。根据现有的司法实践来说,第一次诉讼的误工费等容易得到支持,而二次手术的误工费等争议较多。如果想要得到法院的支持,一则需在二次手术出院时让医生写明医嘱建议休息的时长,二则需要有较为充分的误工证据,如单位的证明,能体现收入确有影响的银行流水,如工资较高的,另需提供纳税记录。对于金额极高的也可以在咨询律师及法医建议后进行二次手术的三期鉴定,增加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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