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车祸赔偿主体的认定】
乘客搭乘滴滴网约车期间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仅针对事故中死亡一人的赔偿事宜,不涉及同乘人员受伤赔偿。事故造成乘车人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经法院审理,最终判令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司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总额共计 2115269.72 元。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于网约车平台与乘客、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3日,张某通过滴滴出行APP下单网约车,出发地A公园,目的地B文化园,滴滴平台司机任某接单。司机任某驾驶车辆(内乘张某母亲、张某、程某、程某某)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母亲受伤。经诊断,张某母亲胸椎骨折、颈部脊髓损伤、胸部脊髓损伤、骨盆骨折等多处受伤,于6月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母亲符合因多发创伤后并发重症肺炎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司机任某承担同等责任。
【争议焦点】
1.针对张某母亲的死亡后果,滴滴公司及司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护理费用主张标准是否合理?
3.家属探望死者生前就医产生的交通费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
1.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相关赔偿款 2115269.72 元,司机任某不承担连带责任。
2.死者生前护理费参照家庭护理标准,酌定按 150 元/日计算。
3.家属探望病人产生的交通费不是必要支出,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一)网约车平台为法定承运人,需承担旅客死亡赔偿责任
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是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的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核心争议为滴滴平台与司机的承运人身份界定。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作为同乘人员的张某通过滴滴公司的网约车平台发出出行信息,该平台接单之后匹配司机、提供车辆信息,足以认定乘客与滴滴平台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司机任某仅系平台指派的实际驾驶人员,根据平台指派运送乘客,其与乘客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据此,滴滴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在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母亲是其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情况下,乘客死亡造成的相关损失应当由滴滴公司承担。司机任某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死者生前护理费以合理为限,无收入证明按市场标准酌定
护理费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住院病人,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或减少的收入。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原告主张在医院住院期间为家属护理,但未提供误工及收入证明,故法院综合当地护理市场行情,酌定按照150元/日计算。
(三)交通费仅限伤者就医支出,探望性费用不予支持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家属探望死者生前产生的交通费并非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也并非必要的支出。虽然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时即使伤者无法提供交通费票据,法院可凭据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酌定判决一定数额的交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