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路佳迪
引 言
你是否也遭遇过被执行法官告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但你是轮候查封,没有处置权”的情况呢?遇到这种情形,普通百姓或许都会感到一头雾水,什么是轮候查封?那被执行人到底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呢?轮候查封能否要求拍卖房屋?怎样才能获得受偿?
别急,本文将带领你了解“轮候查封”。
什么是轮候查封?
轮候查封是指:对已经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法院可以依据查封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轮候查封登记;若原来的正式查封解除后,则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正式查封。
轮候查封是指:对已经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法院可以依据查封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轮候查封登记;若原来的正式查封解除后,则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正式查封。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轮候查封的相关规则
1.轮候查封的效力及生效条件
轮候查封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只有在正式查封解除后,轮候查封才自动转为正式查封。
2.轮候查封的顺位
轮候查封的顺位关系到谁可能成为“首封”,因此如何确认顺位至关重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轮候查封顺序以“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相关机关的时间先后”为准。
“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的时间”是唯一判断标准,不以申请执行的时间先后、申请查封的时间先后作为依据。
3.轮候查封期限的起算时间节点
①一般财产:裁定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了期限的,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未明确的,自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算。
②不动产:自办理轮候查封登记手续之日起算。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封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24〕32号)
4.登记办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对人民法院的查封登记协执进行实体审查。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协执送达时间,依次办理查(续、解)封登记或者轮候查封登记。轮候查封期限自办理轮候查封登记手续之日起算,该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登记后,剩余期限自动转为正式查封期限,不再重新计算。本通知下发后全国法院新办理轮候查封的起算时间均按上述规则办理;通知下发前已办理轮候查封登记手续的,涉“起算时间”等问题按“办理时”的规则保持不变。
5.轮候查封不需要申请续封。
6.案外人不可以针对轮候查封提起执行异议。
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亦不会损害案外人对查封标的物所享有的实体权利。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不具备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提起执行异议的前提条件,亦不具备依据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此类案件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执行异议之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张某诉门某、孙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入库编号:2024-16-2-471-004)】
轮候查封的债权人能否获得财产清偿?
看完前面的内容后,申请执行人可能会有以下疑问:
(一)如果我是轮候查封的债权人,那是不是就没有办法获得清偿了?
当然不是。需要明确的是:
1.如果你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建设工程价款、抵押权等),那么无论你是不是首封,均可以就该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2.如果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个人),那么针对他的财产,无论债权人查封该财产的先后顺位如何,均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在参与分配过程中各债权人是按照债权的比例进行受偿。
3.如果以上都不是,那就需要按照查封的先后顺序进行受偿。但是若首封对财产变现并受偿之后,该财产的变价款还有剩余的,那么轮候查封人有权对该剩余价款主张相应权利。
(二)如果首封法院一直占着处置权,但就是不启动对该财产的处置程序怎么办?
1.如果首封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财产保全”查封的该财产,轮候查封的第一位是在执行过程中查封的该财产:
在首封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超过一年未对该财产进行处置的(除该财产是争议标的外),那么轮候第一位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首封的保全法院将该财产进行移送执行。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2. 如果首封法院是执行中查封,但其债权属于普通债权,而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那么:
首封法院自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仍然未针对该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那么优先债权的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财产移送执行。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一、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