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开门杀”事故中,乘客责任也能由保险公司赔?法院这样判!

2026-02-26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典型的“开门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件中,乘客开门致人受伤,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一判决与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精神高度契合,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案情简介:停车开门撞倒电动车,乘客也有责

2024年3月31日,李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昌平区东环路停放,乘客高星(化名)在未观察后方情况的情况下打开左后车门,恰逢文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二者发生碰撞,导致文某受伤。经交通支队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高星负次要责任,文某无责任。

文某起诉要求李某、高星(化名)及其用人单位、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3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只愿在交强险赔付后,按70%责任比例在商业险内承担赔偿。


法院认为:机动车一方为整体,商业险应赔全部责任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应承担主要责任还是全部责任?

法院指出,对于受害人而言,机动车一方是一个整体。李某作为驾驶人、高星作为乘车人,均属于“机动车一方”。二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了文某受伤的结果。因此,李某所负的“主要责任”应视为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赔付。因此,承保涉案车辆交强险和200万商业三者险的“人保深圳分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非仅按70%比例赔付。

至于高星的用人单位“H公司”,因无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高星、李某系履行职务行为,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认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与本案判决高度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这意味着,今后类似“开门杀”案件中,受害人可直接要求车辆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对乘客责任进行赔付,无需先向乘客个人索赔。这极大地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避免了因乘客赔偿能力不足而导致受害人难以获赔的困境。

本案判决虽在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作出,但其裁判思路与司法解释方向完全一致,体现了司法实践的前瞻性与统一性。


案件启示:开门前多看一眼,保险保障更全面

(1)对驾驶人、乘客而言:

停车开门前务必观察后方来车,确保安全。“开门杀”事故中,乘客也可能被认定责任,而该责任最终由车辆保险承担。车辆投保足额商业三者险尤为重要。

(2)对受害人而言:

发生类似事故,应及时报警、定责,并注意保全证据。起诉时可将驾驶人、乘客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付,提升获赔效率。

(3)司法趋势明确:

无论是本案判决,还是最高法征求意见稿,都传递出一个清晰信号:机动车一方责任认定趋于整体化,保险赔付范围更加充分,旨在更好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温馨提示: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无论是开车还是开门,多一份谨慎,少一份风险。若发生事故,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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