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不少车主会用非营运车辆注册“货拉拉”“运满满”等平台接单赚钱。然而,这类“顺路拉货”行为背后隐藏着保险理赔风险。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赔?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回顾:非营运车接单途中撞伤摩托车司机】
2024年8月27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师傅驾驶登记为“非营运货运”的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西行驶,与王先生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王先生受伤、车辆及头盔损坏。交警认定张师傅负事故全部责任。
王先生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前,张师傅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D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D中心支公司的100万元商业三者险。王先生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包含交强险已赔20万元)。
然而,D保险方面却拒绝商业险理赔,理由有三:一是张师傅将非营运车辆用于“货拉拉”运营,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二是质疑王先生作为公务员,事故后收入未减少,不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三是认为王先生自身患有基础疾病,部分医疗费用与事故无关。保险公司还提交了张师傅签署的《自愿放弃索赔申请书》作为证据。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商业险范围内赔34.3万元】
通州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D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D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王先生34.3万余元;张师傅个人承担鉴定费4550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1. 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本案关键转折点在于:
张师傅通过微信联系D保险业务员投保时,业务员明知其车身贴有“货拉拉”车贴,仍指导其撕掉车贴后按“非营运”性质成功投保。法院认为,业务员的行为代表保险公司,构成表见代理,视为保险公司同意以“非营运”性质承保营运车辆,故不得在事故后以“改变使用性质”为由拒赔。
2. 公务员收入未减,被扶养人生活费该不该赔?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王先生系公务员、事故后收入未减少因而不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抗辩,法院明确指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依据是“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而非其实际收入是否减少。王先生构成十级伤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该项请求应予支持。
3. 自身有基础疾病,医疗费要不要扣除?
王先生自身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第二次住院亦涉及心脏病治疗。法院认为,其第二次住院系因事故引发的心脏问题,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中,若受害人自身有基础疾病但对事故无过错,侵权人不能以此减轻赔偿责任。
4. 摩托车未维修,损失如何认定?
王先生的摩托车购买价为9.8万元,维修报价高达9.96万元。法院认为,维修费已超过车辆实际价值,基于“填补损失”与“节约资源”原则,酌定支持车辆重置费用7.5万元,未启动鉴定程序。
【案件启示与建议】
1.对车主的提示:
如实告知车辆用途:切勿为省保费隐瞒营运事实,否则出险后可能面临拒赔。
保留沟通证据:与保险业务员的微信、录音等记录应妥善保存,关键时刻可成为维权依据。
谨慎签署文件:对《放弃索赔申请书》等文件务必审慎,避免盲目签字导致失权。
2.对事故受害人的提醒:
完整保留证据:包括医疗记录、费用票据、维修报价等,即使有基础疾病也不应畏惧索赔。
依法维权:保险公司拒赔不代表无法获偿,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结语】
本案清晰表明:保险公司不能一方面通过业务员“默许”车辆用于营运,另一方面又在事故后以“改变使用性质”为由拒赔。诚信原则与权利义务对等,是法院处理保险理赔纠纷的重要考量。
无论是车主、保险公司还是事故受害人,都应在合法、合理的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真正实现保险保障的初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