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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 = 风险 “裸奔”!法院明确:投保人需在交强险范围内连带赔偿
发表时间:2026-02-03     阅读次数:

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

2024 年8月,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交叉路口,张女士由北向南步行通过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张女士倒地受伤,摩托车损坏,王某某亦不同程度受伤。

石景山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张女士为主要责任;王某某为次要责任。

经查,肇事摩托车的登记所有人为北京某科技公司,事发时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及任何商业保险。


【争议焦点】

原告张女士认为,肇事车辆所有人为北京某科技公司,该公司作为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未依法为车辆投保交强险,违反法定义务;王某某作为实际驾驶人,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上路行驶,存在过错。二被告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分担。


【裁判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所有人是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本案中北京某科技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未依法为车辆投保交强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王某某作为驾驶人,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事故损害。

根据法律规定,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时,被侵权人请求二者承担责任的,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超出部分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承担。

关于北京某科技公司是否应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因王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故法院对原告及王某某主张由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意见不予支持,但公司作为投保义务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最终判决被告王某某、北京某科技公司共同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 11.37万元(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被告王某某赔偿张女士超出交强险部分共计1.1万元。


【律师深度解析】

1.交强险的法定投保义务与未投保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交强险作为强制保险,其立法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不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还将面临双重法律责任:一是行政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二是民事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驾驶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无论驾驶人是否存在过错,投保义务人都不能免除该法定责任。

2.本案中投保义务人的责任认定关键

本案中,北京某科技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虽王某某并非履行职务行为,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投保义务人的责任承担。法院明确指出,投保义务人的交强险赔偿责任是法定责任,与是否存在职务行为无关,只要未依法投保,就需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认定明确了:车辆所有人不能以驾驶人非职务行为、车辆已出借或出租等理由,免除其未投保交强险的法定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1.对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投保交强险是底线义务

及时投保并续保:购买机动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投保交强险,保险到期前及时续保,避免出现 “脱保” 状态。企业名下有运营车辆(如配送车、通勤车等)的,应建立车辆保险台账,安排专人负责保险管理,确保所有车辆均依法投保交强险及必要的商业险。

2.对车辆驾驶人:上路前务必核实车辆保险状态

驾驶车辆前,应主动核实车辆的交强险投保情况,查看保险标志是否有效,避免驾驶未投保或脱保的车辆上路。

3.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明确赔偿主张,依法维护权益

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获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核实肇事车辆的登记信息、保险状态,明确投保义务人和驾驶人。若发现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应在诉讼中明确主张投保义务人与驾驶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确保自身基本损失得到足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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