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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无人伤”,事后骨折谁之过?法院一纸判决厘清责任。
发表时间:2025-10-30     阅读次数:

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9日11时55分,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郭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北京市海淀区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通过线上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两车损坏,无人伤"。当日14时31分,朱某至北京市海淀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右腓骨骨折等损伤,住院治疗21天。


【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朱某的骨折,是否是本次“无人伤”事故造成。


【法院判决】

法院裁判要旨:

1.因果关系认定

法院认为,尽管事故认定书写明“无人伤”,但这是在交警未到场、双方自行填报的特殊情况下形成的。朱某就医时间与事故相隔不足3小时,且北京市海淀区人社局出具的 《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书》 明确载明其伤情源于本次交通事故。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朱某的骨折与案涉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关联。

2.责任划分

法院认定,司机郭某负全责,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他驾驶的车辆在滴滴平台接单运营,而滴滴公司未能审核其是否具备网约车驾驶员资格,存在过错。因此,滴滴公司需与郭某对交强险赔付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辆租赁公司因与司机仅为租赁关系,无需担责。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 37,373.56元。滴滴公司与司机郭某连带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 39,116.69元。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多个法律问题:

1.证据认定规则

法院未机械采信事故认定书,而是综合全案证据,包括医疗记录、职业伤害认定结论等,体现了民事诉讼中优势证据原则的运用。

2.平台责任边界

滴滴公司因未履行网约车驾驶员资格审核义务而承担连带责任,明确了平台企业在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安全管理责任。

“无人伤”≠“真无伤”本案给所有交通事故当事方敲响了警钟:人体在紧张状态下,某些损伤(如骨折)的症状可能不会立即显现。事故后若感到任何不适,应立即就医并保留所有证据,及时向交警和责任方沟通更新情况,切勿因事故轻微而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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