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6年7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到期债权常见问题解答〉的通知》,该通知针对各地法院在执行到期债权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执行工作实际,提出了参考处理思路,并附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
该通知内容全面、依据充分。本文将结合该通知,就执行到期债权实务中常见的问题进行解析。
执行到期债权的启动条件与审查
①已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无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②“依申请启动原则”: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书面申请启动,法院不得依职权启动;
③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合法、已到期、非专属自身且可转让”;
④禁止穿透:不能对次债务人(第三人)的债务人继续执行到期债权。
①申请方需提供初步证据:如生效法律文书、合同、借据、发票或从公开渠道查询获得的权利公示信息等;
②法院进行形式审查:债权存在具有合理可能性,线索包含第三人的身份信息及债权基本事实;
③若证据不足,可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冻结到期债权法律文书的形式
1.“先控制、后处分”原则——必须同时制作并送达两份法律文书:
①《冻结到期债权裁定书》(控制性):禁止第三人向被执行人清偿;
②《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处分性):要求第三人在指定期间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2.未作出《冻结裁定》而径行向第三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属于程序违法。
3.若是在“财产保全阶段”而非执行过程中:
①只需要制作并送达《冻结到期债权裁定书》,目的是防止债权灭失;
②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后,在保全期限内自动转为执行中的冻结措施,执行法院无需另行制作冻结裁定。
冻结到期债权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及效力
1.对次债务人的送达——《履行通知书》+《冻结裁定》:直接送达。
2.对被执行人的送达——《冻结裁定书》:可邮寄、公告送达。

未到期债权的冻结
1.可以冻结:
属于控制性(保全性)执行措施。
2.冻结后的程序衔接:
待债权期满成为到期债权后,执行法院另向第三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正式启动强制履行程序。
3.冻结未到期债权的裁定的法律文书示例:

次债权人异议处理
1.实体异议——对《履行通知书》所提异议:“异议不审查+阻却执行”

①提出异议不导致《冻结裁定》自动失效,除非法院解除该裁定,否则次债务人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②解除冻结裁定的情形有:
经过执行行为异议审查,认定冻结违法而裁定解除的;
因申请执行人怠于行使权利(收到法院告知后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起诉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审查,裁定解除。
2.程序异议——对《冻结裁定》的异议:按执行行为异议审查
①针对冻结措施违法或不当(如超标的、送达违法等)提出的异议:按执行行为异议,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进行立案和审查。
②后续的程序:
及时告知+释明:法院应将异议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释明其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申请执行人若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可被视为“怠于行使权利”,此时被执行人、次债务人可据此书面申请解除冻结。
次债务人逾期提出异议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