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出借人白送平台900万元债权去追债,法院:这笔账,我们不认!

2026-05-28

【基本案情】

原告(简称“船贷公司”)是一家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2016年8月,出借人刘永梅等5人通过船贷公司运营的“船贷网”平台,与借款人单桂付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本金900万元,年利率24%,期限6个月。同日,借款人出具借据确认,并有多个自然人和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及船舶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还款。2018年8月,5名出借人与船贷公司签订《债权转让通知书》,约定将案涉全部债权无偿转让给船贷公司,由船贷公司统一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追索。船贷公司遂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本息,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焦点是:P2P网络借贷中的实际出借人,将其债权无偿转让给网贷平台,由平台以自己的名义追讨债务,该债权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裁判结果】

武汉海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安徽省船贷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律师分析】

本案判决的逻辑链条非常清晰,核心在于对债权转让行为效力的否定性评价,具体可从以下三层理解:

1. 行为定性与“穿透式”审查

法院并未被“债权转让”这一合法形式所迷惑,而是采用了“穿透式”监管思维进行实质审查。案涉转让的关键特征是“无偿”,这使得平台从服务者变成了直接的债权人。法院认定,该行为的本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网贷平台从事债权转让业务、归集出借人资金的非法目的。

2. 违反监管规范与损害公序良俗的认定

法院明确指出,该转让行为发生在国家全面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期间,直接违反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P2P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以及“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的禁止性规定。这些规定关乎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和国家宏观政策,属于公序良俗中“公共秩序”的范畴。因此,该债权转让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3. 法律适用

法院最终依据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认定债权转让行为无效。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船贷公司自始未取得该债权,无权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其诉讼请求被驳回。需注意,在《民法典》施行后,与之对应的核心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社会意义】

本案的判决具有深远的规则示范和价值引领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1. 坚决落实国家金融政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判决有力打击了P2P平台以“债权转让”为名,行“归集资金、变相从事金融业务”之实的行为,堵住了监管漏洞,避免了平台自身风险向出借人蔓延,对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安全具有示范意义。

2. 确立了“公序良俗”原则在金融审判领域的适用范式。

本案精准地将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的部门规章和专项整治政策,认定为构成“公共秩序”的一部分,为民事行为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红线。任何以契约自由为名,规避国家金融监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将被司法否定。

3. 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功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判决通过否定不诚信、高风险的交易模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体现了司法在国家治理中教育、评价、指引的核心功能,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次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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