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造成原告肱骨近端骨折,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详细陈述了案件事实、双方诉求、证据认定及法院的审理意见与最终判决结果。
【原告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
事实与理由
2024年8月4日,原告骑自行车与被告骑行的自行车相撞,原告受伤。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造成原告左侧肱骨近端骨折等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故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16377.87元。请求判令木案诉公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
不认可事故责任认定,认为原告自身存在过错,损失不应由其全部负担。
认为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标准过高,不同意负担鉴定费。
确认已为原告垫付各项费用共计108369.89元。
【法院认定的事实】
事故与责任认定
2024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因自行车相撞导致原告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治疗与康复情况
事故当日,原告前往医院检查,次日住院治疗左侧肱骨近端骨折,实际住院8天。后原告在医院做了三次康复治疗,累计住院99天,并多次复查。2025年6月复查,诊断结果为左侧肱骨近端骨折术后、肩关节僵硬,建议加强康复并休假30天。
鉴定情况
2025年4月,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
各项损失主张与证据
医疗费:提交发票合计51500.87元(不含被告垫付部分)。
住院伙食补助费:主张107天,扣除被告已付500元,合计10200元。
营养费:主张营养期90日,合计4500元。
护理费:主张根据护工发票计算,扣除被告已付部分。
误工费:主张误工期9个月,提交收入流水、劳动合同等证明。
其他费用: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及鉴定费,均提供了相应主张和部分证据。
垫付款确认
被告垫付费用为108369.89元,已包含多项支出。
垫付款项涵盖医疗费、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费用均不包含上述已垫付部分。
【法院判决意见与理由】
被告负事故全责,应赔偿原告全部合理损失。
医疗费确认为51500.87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酌定9000元,扣除已付500元,支持8500元。
营养费支持4500元。
护理费总额24300元,扣除垫付18360元,支持剩余2079元。
误工费酌定为29700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支持180元。
残疾赔偿金支持184928元。
交通费支持10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5000元。
财产损失酌定为200元。
鉴定费支持4350元。
诉讼请求中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实体判决
被告魏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291937.87元。
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总额为6045.67元。
原告需负担467.02元。
被告需负担5578.65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