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因被告王某驾驶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超出部分由驾驶员王某与网约车平台连带赔偿。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史某被告一:王某,网约车平台注册司机,无北京地区网约车营运资质
被告二: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事故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300万元)承保公司
被告三:网约车平台运营方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事故经过与责任认定】
2025年1月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中路西出口外马路,被告王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东行驶,与由南向北步行的原告史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摔倒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诉讼请求与被告答辩】
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鉴定费等共计356141.05元。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各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王某:未到庭应诉、答辩。被告某财险北京分公司:承认投保,但以被保险车辆投保性质为非营运、实际用于网约车营运增加危险程度为由,不同意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不同意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被告网约车平台:辩称公司无侵权行为,与驾驶员系合作关系无管理行为,对事故无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事实】
原告伤情及治疗:事故造成原告左胫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等多处损伤,住院22天,产生医疗费121990.02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T期180口培8的120口劳美期00口古付鉴定费4550元。车辆与保险情况:事故车辆在某财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投保时使用性质登记为家庭自用车。事发时王某正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其他费用证据:原告提供了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票据,被告保险公司及平台对部分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
【法院判决理由与结果】
责任划分与法律依据
法院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须赔偿原告合理损失。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车辆实际用于网约车营运,改变使用性质且未通知保险人。该行为显著增加危险程度,故采纳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不赔抗辩。王某无网约车营运资质,平台未尽审核驾驶人资质义务。平台与王某对交强险外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各项赔偿数额的认定
医疗费:支持121990.02元;二次手术费因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支持2200元。营养费:酌定4500元。护理费:支持住院期间护工费6900元;剩余护理期酌定12060元,合计18960元。残疾赔偿金:支持16643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过高,酌定8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支持76元。交通费:酌定800元。鉴定费:支持4550元,由王某、网约车平台连带承担。
最终判决
某财险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98000元(含医疗费18000元、护理费卡4764.80元、残疾赔偿金16643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交通费800元)王某、网约车平台连带赔偿原告129511.22元(含医疗费103990.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4195.2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6元、鉴定费455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42.12元和公告费由原告负担442.12元,由王某、网约车平台共同负担6200元及公告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