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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发生车祸,赔偿款是否需要夫妻共同承担?
发表时间:2026-06-30     阅读次数:

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

A某与B某系夫妻关系,A某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C某人身损害。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A某与B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A某与B某不服,申请再审称,案涉债务系A某个人侵权之债,其未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无过错,且双方长期分居,未共同经营案涉车辆、未分享营运收益,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审查认为,案涉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管理、用于家庭生活,A某驾车行为系夫妻共同利益,案涉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驳回A某与B某的再审申请。

【本案争议焦点】

1. 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畴?

2.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否必须以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为前提?

【裁判结果】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侵权行为之债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应当从侵权行为的利益指向出发。本案所涉肇事车辆为A某与B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交通事故发生时,该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为夫妻双方家庭生活所使用,两人共同管理,共同享有使用利益。事发时A某的驾车行为属于为夫妻二人共同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因此产生的侵权之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二审法院判令A某与B某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律师分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源自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不需要夫妻双方对债务存在合意。夫妻一方发生交通事故所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主要采用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二元标准判断:即另一方对该机动车是否进行运行支配和有无运行利益。

如果符合这两个标准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再审申请人B某在再审请求中称“本案肇事车辆实际车主及使用人为A某”,结合该陈述可合理推测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可能为B某。也就是A某用妻子B某的名义购买车辆,之后自己跑运输。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较为常见,多是为规避城市车辆管理相关规定,也存在其他缘由。因而,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对车辆进行运营和管理并无不当。

实践中如果肇事车辆只投保了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投保金额过低,不足以覆盖全部赔偿责任时,受害人在起诉时可以尝试将肇事司机的配偶一同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法院判令承担连带责任,提高法院生效判决的履行概率。但是取得肇事司机配偶的身份信息并不容易,除非肇事司机的配偶是车辆所有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时的乘车人,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直接体现。否则,只能申请法院在诉讼中调取身份信息,以便追加成为共同被告。但是法院也可能会直接以无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直接驳回原告的调取证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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