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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手必看!新职伤和意外险,到底能不能同时赔?
发表时间:2026-05-26     阅读次数:

详细介绍

【新职伤和意外险,到底能不能同时赔?】

骑手十级伤残遭保险拒赔 6.2 万元,法院认定免责条款无效,全额赔付!新职伤与意外险可双重赔付,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徐某作为外卖骑手,由平台投保意外险,本人实际承担保费,保险费2.5元,约定若徐某意外身故、残疾,保额为60万元。特别约定条款载明:除投保人和保险人另有约定外,若被保险人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中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本人人身伤亡的保险金赔付责任。

2024年6月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青年北路北侧10米处,黄某骑电动自行车由北向东行驶,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徐某、黄某受伤。交管部门就上述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为全部责任、徐某无责。经鉴定,徐某的伤残程度属十级。徐某因该交通事故已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职业伤害,且获得新职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9452元。


【争议焦点】

若被保险人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中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保单中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问题。


【法院判决】

1.案涉免责特别约定条款无效,对原告徐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2.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某伤残赔偿金60000元、鉴定费2250元。


【律师分析】

第一,案涉保险单特别约定条款系保险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是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徐某作为实际缴费的被保险人,未参与免责条款拟定,亦未被提示说明,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该条款内容,该条款对实际投保人不发生效力。

第二,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系国家为了兜牢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底线,与工伤保险制度具有相同属性。职业伤害保障与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性质不同,亦不冲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发生相关职业伤害,既有权申请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又同时有权主张意外伤害保险赔付。保险公司一定程度上存在利用优势地位,不当排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初衷相悖,亦有违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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